复旦大学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2010年4月19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包括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上海市科委重点实验室,以及其它部委重点实验室等各类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培育、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重点实验室是我校科学研究的重要研究队伍,是重点学科建设的主要载体,是承担国家重要科技任务的核心平台,是吸引和培养优秀人才的重要基地,也是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重要标志。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总体规划,面向国际科技前沿,面向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以及国家安全重大需求的关键科学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培养创新性人才,并努力建设成为在国际上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研究基地。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于院系,或附属医院,或独立研究机构,或学校建设的(涉及多院系、多学科的),并得到学校、院系等共同支持和全方位保障的,并且在科学研究和实验室运行管理方面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
学科方向主要集中于单一学科的重点实验室,其建设、运行及保障以所在院系,或附属医院,或独立研究机构作为依托单位,学科方向为跨学科的、组成涉及多个院系的重点实验室,可主要依托学校进行建设和管理。(以下将院系、附属医院、独立研究机构统称为依托单位)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是科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学校将其纳入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重点支持范畴。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的依托单位是支撑和保障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的主体,应在人力资源、研究生招生和培养、实验室用房等方面提供切实的资源保障。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按照主管部门有关要求运行和管理,并接受定期评估。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八条 复旦大学重点实验室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管理委员会)是全校重点实验室工作的组织、规划、协调、决策的领导机构。管理委员会由校长、常务副校长、分管校领导、各主要职能部门(部)处长、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以及依托单位领导代表等共同组成。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
科技处基地建设管理办公室为校重点实验室管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贯彻和落实国家和部委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
(二) 审议和批准全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战略规划;
(三) 界定学校、依托单位,以及重点实验室三方的责任、权力和义务;
(四) 审议和批准重点实验室资源保障的协调机制和操作程序;
(五) 审议和批准新建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培育建设方案和工作计划;
(六) 审议和批准职能部门就重点实验室相关问题提出的报告和建议;
(七) 审议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推荐人选;
(八) 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管理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例会,也可根据需要召集临时会议或通讯会议。
第十一条 科技处是全校重点实验室的科研业务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 监督指导重点实验室按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相关政策及规章实施运行和管理;
(二) 组织实施新建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工作;
(三) 组织进行重点实验室校内年度考核,协助重点实验室参加主管部门验收和评估;
(四) 联络部委主管部门以及校内各职能部处;
(五) 协助指导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建设经费使用的预决算编制及计划实施;
(六) 负责重点实验室管理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和管理委员会责成办理的工作。
第十二条 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在学科建设规划中制定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的规划和实施方案,努力促进学科建设与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的紧密结合。在“985工程”建设中,进一步加强对各类新建重点实验室的培育和前期支持。
第十三条 资产处根据重点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关于实验室用房的有关决议,制定实验室用房规划及实施方案。
(一) 已建重点实验室,或提出新建重点实验室申请单位的用房调整、面积增加等事宜,应首先由重点实验室与所在院系(依托单位)进行协商,根据学校和院系两级用房规划情况等提出解决方案,报资产处审核实施;必要时可由重点实验室、实验室所在院系,与资产处、科技处等共同协商,提出解决方案,报学校审批后实施;
(二) 由学校直接组织的新建重点实验室培育计划,根据学校“先事业规划,后建设规划”的原则,由资产处负责制定用房规划(新建或调整);
(三) 根据公用房管理原则(“分类管理、定额使用、超额收费、缺额补贴”)和学校、院系两级用房管理的制度,学校和依托单位对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建设进行支持,给予一定用房面积补贴;重点实验室在定额以外确需增加用房的,可视学校房源情况,采取租用学校房屋等形式;对重点实验室运行情况优秀的,可给予房屋租金减免等支持。
第十四条 人事处负责督导重点实验室建设依托单位在人力资源方面统筹和协调重点实验室相关人力资源规划,设置及管理等工作。为主要依托学校建设和运行的重点实验室提供人力资源方面的保障。
(一) 重点实验室的人力资源管理实行“院系主体,二级管理、三级运作、灵活用工”制度。
学校与院系在人力资源管理上充分实行二级管理,院系在统一管理基础上,优先、重点支持重点实验室人力资源配置,给予实验室相应自主权。
依托单位具有对重点实验室实施人力资源管理的权力和相应责任。
在院系人力资源规划和统一授权资质框架下,依托单位应单列重点实验室在编全职固定人员(包括实验技术和管理人员)配置,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引进人才,由重点实验室对相关人员自主进行岗位管理。
重点实验室人力资源配置必须坚持人力资源总量控制、效率和经费分担原则,做到固定和流动相结合、在编与不在编相结合、院系在编和实验室在编相结合,实行灵活用工制度;重点实验室在院系为之单列设置的人力资源规划范围内,向院系提出人才引进申请,院系应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引进高端人才。
(二) 院系编制、在重点实验室进行科学研究的人员招聘,应在院系统一框架下,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操作。重点实验室在单列人力资源岗位设置范围内,对实验室编制固定工作人员,租赁性质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招聘,以及灵活用工人员招聘,可有相应自主权。按照相应原则和方法,实施岗位聘用、聘任和管理。其人员的职务晋升,应按照学校统一规定,在院系框架下统一实施。
(三) 固定研究人员主体上为编制在院系、但研究工作固定在重点实验室的人员,以及科研助理(租赁制聘用)。重点实验室可以以租赁形式配置一定数量的固定实验技术人员和专职管理人员,经费来源于学校经费和实验室经费。
(四) 对于跨学科依托学校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其人力资源管理由学校实施相应人力资源配置管理。
第十五条 研究生院制定对重点实验室所在学科适度增加研究生招生资源的政策和实施方案。
重点实验室研究生的招生以及培养工作均归口在相关院系进行管理。对重点实验室增设的招生指标的使用,应由重点实验室提出分配方案,与依托院系协商后在相关学科的招生计划中落实。
第十六条 财务处负责制定与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相关的各类经费管理办法,协助国家重点实验室编制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建设经费的预决算。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复旦大学重点实验室高级访问学者计划”,并提供部委重点实验室运行费和新建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经费,保障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行和支持开展高水平合作研究与交流。
第三章 重点实验室的立项申请和培育建设
第十八条 新建重点实验室的基本条件:
(一) 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 所开展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属国内一流水平,具有明显特色。具备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或工程项目、进行跨学科综合研究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能够广泛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二) 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和团结协作、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有一支学术水平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具有显著创新能力的优秀研究群体;有良好的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
(三) 具有一定面积的研究场所和一定规模的研究实验手段(实验室场地面积、实验仪器设备价值等方面的基本条件依照各重点实验室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有稳定的管理、技术人员队伍与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 依托单位能够提供保障实验室运行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的条件;
(五) 一般应为重点学科,并符合学校学科建设整体规划和全校重点实验室发展的总体布局;
(六) 各类重点实验室立项申请的其它条件依照各主管部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新建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工作的相关程序:
(一) 课题组或实验室自荐,或院系推荐,或学校直接组织;
(二) 具有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意向单位,应与其依托单位共同编制新建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并上报科技处;
(三) 科技处根据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国家和部委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及有关管理办法的要求,审核新建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
(四) 科技处组织专家对新建重点实验室申请报告进行论证。论证专家可由部委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主管部门领导、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依托单位领导,以及学术及实验室管理专家等组成。专家论证将就新建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提出评估和推荐意见;
(五) 科技处向校重点实验室管理委员会提出初步建议名单和专家论证意见;
(六) 校重点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审议、遴选和确定进入学校新建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名单;
(七) 新建重点实验室申请单位及其依托单位,相关职能部门等根据重点实验室管理委员会有关决议,负责落实和推进新建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工作。
第二十条 新建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主要内容:
(一) 拟建重点实验室的定位,及其在基础研究前沿领域,或符合国家重大需求等方面情况的分析;
(二) 主要研究方向和建设目标;所涉及重点学科,以及学科整合情况;
(三) 已有研究工作基础,学术带头人、主要学术骨干和学术梯队情况;
(四) 国内相关领域已有重点实验室情况分析,拟建重点实验室与其比较及分析;
(五) 拟建重点实验室的定位,及其与依托单位,或与学校的关系
(六) 依托单位承诺对拟建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给予支持与保障的具体内容;
(七) 拟建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基本方案(培育建设期限,优秀人才与团队引进计划,已有实验室场地情况,以及是否需要增加或调整实验室场地的规划方案),培育建设所需资源投入等;
(八) 需要院系和学校提供的支持等。
第四章 重点实验室的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其中专职副主任一名。重点实验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专职副主任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重点实验室须设置重点实验室专职秘书一名,协助处理重点实验室日常管理事务。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基本任职条件如下:
(一)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凝聚力和较强的管理能力;
(二) 为本领域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
(三) 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 60岁,任期一般为 5年。一般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四) 其它条件参照各主管部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重点实验室主任向学术委员会作实验室工作报告。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 人数不超过 15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主管部门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年龄不超过 70岁,任期为5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主任基本任职条件:
(一) 学术造诣高,在一线工作的国内外知名专家;
(二) 年龄不超过 70岁;
(三) 其它条件参照各主管部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
第二十五条 有关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换届和选聘、审核和报批等工作程序依照重点实验室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建设目标或内容的调整、实验室名称更改、实验室联合、重组,运行经费使用和管理等工作均依照重点实验室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管理办法要求进行。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的数量和比例参照各主管部门有关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重点实验室应按需设岗,按岗聘任,重视高层次人才引进。要积极聘请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人员进入重点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充分利用国家和地方的重点实验室专项建设经费、学校设立的部委重点实验室运行经费、复旦大学高级访问学者计划经费等资源,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课题,实行高级访问学者计划,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运行费中可设立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由实验室主任管理,主要用于支持自主创新研究、新研究方向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培养。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可用于绩效奖励等。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本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凡涉及实验室工作、成果的,在论文、专著等发表时,均应署相关重点实验室名称。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重视和加强管理工作,仪器设备要相对集中,统一管理,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要对外开放。
第三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管理,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并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第三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重点实验室信息化工作。实验室必须建立内部信息管理系统,有独立的网站或网页,并定期更新,保持运行良好。
第三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不得以其名义,从事或参加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第五章 重点实验室的年度考核与主管部门评估
第三十五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应根据管理办法要求,认真编制并及时提交重点实验室年度报告,并同时报送科技处备案。其它类别重点实验室根据其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年度工作总结。
第三十六条 根据国家和部委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规定,我校各类重点实验室应在每年1月25日前,向科技处提交重点实验室上一年度的实验室工作年度总结报告。
科技处将在此基础上,组织对校内各类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工作考核,考核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和“一般”。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重点实验室的年度考核结果将作为科技处和财务处调整和审批下一年度重点实验室运行经费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科技处根据重点实验室工作年度总结报告和年度考核情况,编制《复旦大学重点实验室年度工作报告》。
第三十八条 培育建设中的新建重点实验室应提交培育建设工作年度进展报告。
第三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按照主管部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规定,认真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重点实验室评估。
第四十条 对评估成绩为优秀的,且其主要研究方向和建设发展目标符合学校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的部委重点实验室和上海科委重点实验室,学校可优先推荐其申请国家重点实验室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立项。
第四十一条 如重点实验室在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估中未获通过,则将不再适用于本管理办法所有内容。
第六章 重点实验室领导班子换届和选聘
第四十二条 根据国家和部委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要求,国家和部委重点实验室在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估并获得通过后,应进行重点实验室领导班子和学术委员会换届选聘工作。
第四十三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规定,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一般不得连任超过两届。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规定,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采取“2+3”模式,届中考核通过后继续聘任。
第四十四条 国家和部委重点实验室的领导班子换届选聘工作根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按照由依托单位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择优推荐、主管部门聘任的工作程序进行。国家和部委重点实验室的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学校组织公开招聘和推荐,由主管部门聘任。学校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学校可成立由科技处牵头,相关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以及人事处等职能部门参与的换届选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重点实验室领导班子换届选聘工作;也可以委托依托单位负责主持重点实验室换届选聘工作。
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候选人可来自于自荐,或由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和学校推荐的人选。
第四十五条 其它重点实验室的领导班子换届和选聘工作按照各自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以上条例由科技处负责解释,自办法公布之日开始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