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重点实验室高级访问学者计划
实 施 方 案
(2011年11月修订)
为促进我校重点实验室开放工作,提高重点实验室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水平,促进和规范复旦大学重点实验室高级访问学者计划的管理以及资助经费的使用,根据教育部和学校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办法,特设立本办法。
一、依托我校的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均实施复旦大学重点实验室高级访问学者计划。该计划作为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的一种形式,主要通过资助海内外优秀访问学者来我校开展科研合作,以提高我校重点实验室的整体研究水平。
二、学校设立“复旦大学重点实验室高级访问学者基金”,每年计划资助150名左右的优秀访问学者,来自海外的高级访问学者最高资助额度为8万元人民币,来自国内的高级访问学者最高资助额度为5万元人民币。(其中国家重点实验室的高级访问学者计划资助经费由国重专项经费列支)
三、我校每个重点实验室平均每年可从海内外遴选6位优秀科研人员来实验室工作。其中来自海外的访问学者所占比例不得低于70%。
四、来校访问的高级访问学者两年内访问时间为2个月,可间断执行,但两年内必须执行完毕。
五、访问学者的经费使用范围:仅限于访问期间的实验材料费、资料费、国际(或国内)旅费、食宿费、市内交通费及生活津贴。来自国外的高访学者国际(国内)旅费不超过3万元,次数不限;来自国内的高访学者国内旅费不超过1万元,次数不限。食宿费报销总额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5%。生活津贴应根据访问学者实际在校工作时间,按照每人每天500元的最高标准给予发放。访问学者实际在校工作时间的核定由实验室负责,根据相关证明材料(机票或登机牌复印件,及签证签注复印件)确定。
六、访问学者的经费拨付方式:访问学者的资助经费将统一下拨至重点实验室,经费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分为两次下拨。计划批准立项后即下拨批准经费的50%,项目结题后,视来访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给予实报实销。如项目获批准后访问学者取消来访计划,则应退回已下拨经费。项目结题后,进行经费结账。如项目结题时,下拨经费仍有剩余,则将收回结余经费。
六、重点实验室高级访问学者计划由学校科技处负责管理。访问学者的遴选由各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负责,并报学校批准。重点实验室领导班子负责高级访问学者计划的执行,并在每个访问学者计划执行结束后,向学校提交工作总结。
七、每年度高级访问学者计划将由校科技处组织进行两次集中申报,分别为1-3月和7-9月。
八、各重点实验室应完善和加强实验室主页建设,以有利于实验室简介、开放指南、成果、学术活动等工作的对外交流,促进实验室的对外联系与合作。
九、获得复旦大学重点实验室高级访问学者计划资助发表的科研论文,应在作者地址中标注所在重点实验室的名称。
十、该办法自2011年开始实行,由学校重点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及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复旦大学科技处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